範例一
正卡樂小姐於2018/5/3 於會員服務頁面完成活動登錄並使用樂天信用卡繳交106年度綜合所得稅NT10,000元,2018/5/15 於樂天餐廳消費NT50元,且消費均於2018/6/15 前完成請款。活動結束後計算,樂小姐符合稅款手續費回饋,樂小姐繳交NT10,000元綜所稅,手續費為NT10,000元*1%=NT100元,因此手續費NT100元將於2018/6/28 回饋至樂小姐帳戶中,但因樂小姐僅有一筆國內消費且消費金額小於NT99元故無法參加抽獎活動。
範例二
正卡樂小姐於2018/5/3 於會員服務頁面完成活動登錄並使用樂天信用卡繳交106年度綜合所得稅NT10,000元及房屋稅NT5,000元,2018/5/15 於樂天餐廳消費NT50元,2018/5/20 於樂天百貨消費NT3,000 元,且消費均於2018/6/15 前完成請款。活動結束後計算,樂小姐符合稅款手續費回饋,樂小姐繳交NT10,000元綜所稅,手續費為NT10,000元*1%=NT100元,房屋稅NT5,000 元,手續費為NT5,000元*1%=NT50元因此手續費NT150元將於2018/6/28 回饋至樂小姐帳戶中,因樂小姐正附卡合計共有一筆國內一般消費金額大於NT99元, 因此享有1次抽獎機會。
範例三
正卡樂小姐於2018/5/3 於會員服務頁面完成活動登錄並使用樂天信用卡繳交106年度房屋稅NT5,000元,2018/5/15 於樂天餐廳消費NT50元,2018/5/20 於樂天百貨消費NT3,000 元,附卡天先生2018/5/22 於開心餐廳消費NT2,000元,且消費均於2018/6/15 前完成請款。活動結束後計算,樂小姐符合稅款手續費回饋,樂小姐繳交NT5,000元房屋稅,手續費為NT5,000元*1%=NT50元,因此手續費NT50元將於2018/6/28 回饋至樂小姐帳戶中,因樂小姐正附卡合計共有兩筆國內一般消費金額大於NT99元, 因此享有2次抽獎機會。
範例四
正卡樂小姐於2018/5/3 於會員服務頁面完成活動登錄並使用樂天信用卡繳交106年度房屋稅NT1,500元,2018/5/15 於樂天餐廳消費NT200元,2018/5/20 於樂天百貨消費NT3,000 元,附卡天先生2018/5/22 於開心餐廳消費NT2,000元,且消費均於2018/6/15 前完成請款。活動結束後計算,樂小姐符合稅款手續費回饋,樂小姐繳交NT1,500元房屋稅,手續費為NT1,500元*1%=NT15元,(不足20元以20元計),因此手續費NT20元將於2018/6/28 回饋至樂小姐帳戶中,因樂小姐正附卡合計共有三筆國內一般消費金額大於NT99元, 因此享有3次抽獎機會。